鋰電池常用于如手提電話、計算機、電子手賬、手表、照相機、兒童玩具等用品。鋰電池貨件或產品包含鋰電池的貨物在某些環境下可能會過熱而起火。 一旦起火,將會難以撲救。 鋰電池主要分為兩種:鋰金屬電池 (基本上不可充電)及鋰離子電池 (可充電)。 對鋰離子電池運輸所用的包裝箱采用的是專門特制的木質包裝箱,符合危險品運輸各項規定,安全快捷,經驗豐富。
鋰電池的UN編號及正確貨運名稱
UN 3480: 鋰離子電池
UN 3481: 連同在器材包裝的鋰離子電池
UN 3481: 內置于器材內的鋰離子電池
UN 3090: 鋰金屬電池
UN 3091: 連同在器材包裝的鋰金屬電池
UN 3091: 內置于器材內的鋰金屬電池
IATA II所有含有鋰電池的包裝將被分類為第9類危險品—危險品雜項。然而,如能遵照IATA 第 II 條 (與ICAO第 II 條吻合) 的包裝指引 (PI) 第965、第966、第967款對鋰離子電池的包裝要求及第 968、第969及第970款對鋰金屬電池的包裝要求,只含少量鋰的包裝則可豁免 IATA 及ICAO 的大部分規定。 如貨件中每顆電池鋰含量為2克或以下,又或是每顆電池鋰含量為1克或以下,連通器材包裝的鋰金屬電池、鋰金屬電池貨件,以及內置于器材內的鋰金屬電池貨件可根據 IATA條例第 II 條 (ICAO 第 II 條) 包裝指南的規定進行包裝。如貨件中每顆電池鋰含量為100Wh或以下,又或是每顆電池鋰含量為20Wh或以下鋰離子電池、連通器材包裝的鋰離子電池,內置于器材內的鋰離子電池貨物可根據IATA條例第 II 條 (ICAO 第 II 條) 包裝指引的規定進行包裝。
在IATA第II 條中,每6個貨運名稱即有1個帶有對該類貨物的外層包裝、重量限制及1.2米沖擊包裝測試的額外要求。對于包裝妥當的鋰電池物品,其外包裝須符合II 類包裝性能標準 (參見國際運輸協會IATA關于危險品規章中對于包裝要求的概述) 。
安捷包裝對鋰離子電池運輸所用的包裝箱符合 IATA 第 II 條的貨運要求,包括鋰蓄電池及電池的木制包裝遵照了以下特定要求:
確保鋰電池單獨包裝于完全封閉的內包裝,如吸塑包裝或者紙板以確保每個電池都能得到保護;
覆蓋及保護鋰電池,以免發生短路或包裝接觸到任何導電物質,可能引致短路;
確保包裝是可靠 (即是經驗證的),以符合UN 測試手冊及條件第III部第38.3款的任何一項測試要求;
確保鋰電池完全覆蓋好 (如內置于器材內或用塑料包裹并填滿箱子空間,以避免移動) 。標上 “內置于器材” 的電池除外;
將貨物裝入堅固的木包裝箱內;
提供正確的標簽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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